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本中心下属事业单位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负责接收本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109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本中心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信访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该受理机构。
“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是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1、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中心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索引。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本中心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及时与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做好交接。对邮寄给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信件处理人应及时转交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及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于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当场提交《申请表》。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在查验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代为填写。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文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6、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中心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7、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以平台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中心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本中心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本中心应当在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申请表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时间。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由本中心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按规范文本格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依法不属于本中心公开的,应按规范文本格式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应按规范文本格式告知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本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本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本中心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九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中心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中心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本中心为牵头机关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本中心为非牵头机关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牵头机关政府信息。
本中心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pg模拟器由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中心其他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转相关处(科)室,相关处(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本处(科)室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
缴存托管服务中心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收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本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拟答复意见进行公开前审核。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一)属于本中心公开范围,依法可予以公开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二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依法不属于本中心公开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六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所申请信息本中心已经依法主动公开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三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告知申请人。
(五)所申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四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告知申请人。
(六)所申请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七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告知申请人。
(八)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告知申请人。
(九)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按本制度附件3格式一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告知申请人。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应当将纸质原件材料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本中心受理机构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一)本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线.申请人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本中心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适用情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拟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信息由我单位制作或保存,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对您(单位)所申请公开信息提供如下:
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拟采用此种答复方式时,申请人通过所告知的途径,必须能够获取其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信息已经依法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告知您(单位)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和途径获取信息:(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详细网址或其他媒介具体信息)。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适用情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注意事项:行政机关需要判断该政府信息不公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会造成,则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___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本中心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本中心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注意事项:不能苛求申请人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甚至具体文号;如果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属未能尽到检索义务。
信息,(说明已经充分合理检索及理由)。因此,本中心不存在该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信息,根据《》(相关专门法律法规)第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由本中心制作或保存,而属其他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中心的公开范围。建议您向部门申请,该部门的地址是,联系电话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适用情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事务信息。
内部事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等职能而非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责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2.如果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引用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对外部产生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信息属于本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本中心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适用情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注意事项: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上述信息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则从其规定。
信息,属于本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本中心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需要更改、补充的申请内容必须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2.政机关应对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内容一次性进行完整、全面告知,不得滥用补正权力。
信息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告知您(单位)按下列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补正材料请于
年月日寄至,地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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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已经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多次申请公开的是相同的政府信息。
信息,本中心于年月日的****(20)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中心不予重复处理,现予告知。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