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发布时间:2024-09-11 13:18|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提名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蒋青云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黄启清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一、本提名人保证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已于2024年9月2日前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晖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晖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推荐,同意提名蒋晖先生、沈子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本次提名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通知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陈融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并通过如下决议: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与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拟增加注册资本,炎武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武实业”)以现金方式对福米科技进行增资,公司、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新投”)均放弃对福米科技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本次炎武实业拟对福米科技现金增资7,500万元,全部计入福米科技的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福米科技的注册资本由140,000万元增加到147,500万元。增资前,公司持有福米51%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其48.41%股权,福州新投持有其46.51%股权,炎武实业持有其5.08%股权,福米科技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履行完国资有关部门的批准。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一)》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米科技拟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福米科技48.41%股权,福米科技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已对福米科技按持股比例提供150,000万元的额度担保,本次增资前,公司为福米科技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同时由于公司董事长陈融圣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高利先生、副总裁林海峰先生现担任福米科技董事,本次增资后,福米科技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对福米科技的担保将被动形成本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为不影响福米科技的正常业务运营及发展,公司拟继续对福米科技按照已经审议的担保额度担保。后续新增担保,公司拟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福米科技的比例为其新发生借款提供担保,福米科技其他股东按相应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关联股东陈融圣先生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融圣先生回避表决,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变化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变更手续。

  《<公司章程>修订案》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四、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提名曾忠诚先生、王天宇先生、王景雨先生、张高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提名黄启清先生、蒋青云先生、梅慎实先生、罗铁坚先生、吴光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4年9月25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24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2、《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持股30%)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为被告。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将持有的卡友支付的股权相关投资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影响归母净利润-31,309.63万元,相应减少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1,309.63万元,对2023年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计提公允价值变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资产减值准备及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及2023年年度报告。若后期涉及公允价值变动的转回,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关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王红雨,以及第三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起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支付”,公司持有其30%股权,为公司参股公司)、王红雨,以及第三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金额为人民币1,499,016,564.06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起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将持有的卡友支付的股权相关投资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影响归母净利润-31,309.63万元,相应减少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1,309.63万元,对2023年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计提公允价值变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资产减值准备及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及2023年年度报告。若后期涉及公允价值变动的转回,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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