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15 16:57|栏目: 信息公开指南 |浏览次数:

  申请人肖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开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可公开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和败诉率”是需要加工的信息外,其余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且在开平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布的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已经主动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告知申请人其已经公开的地点和途径或者便民的直接提供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全部不予公开直接告知无法提供的公开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处理。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的涉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范围,在于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没有为申请人的申请而对尚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专门进行搜集、汇总、分析以及加工的职责。因此,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1.你机关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 第1项中提及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的涉案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需要由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首先,被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信息,从该信息的字面含义可知,“2022年度”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办理的“2022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被申请人办理的“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办理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这些案件数据必须要加工、分析才能得出。要累计这些案件数,必须有全年的个案明细才能累计,而全年的个案明细必须是具体办理这些案件的单位才有,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只是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以及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并非本机关。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当然属于必须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后才能形成的信息。

  同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1项中提及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等信息,其中“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显然属于需要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即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一定的汇总、加工、分析的信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也需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案件情况,对每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都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后才可形成,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当然属于必须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后才能形成的信息。

  (二)申请人提交的《开平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提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正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平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该报告的成文日期为“2022-11-30”,发布日期为“2022-12-14”,因此该报告中公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全年审结行政复议案件91件,办理或指导办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6件”“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信息属于2022年12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加工、分析后形成的信息,这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要求的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年度的是不一致的,被申请人只有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另外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处理后,才可能形成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开平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提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正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三)申请人提交的《开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正是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该报告第四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仅为被申请人根据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后形成的信息,与申请人所申请的“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不属于同一内容,被申请人只有对2022年开平市发生的所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另外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处理后,才可能形成申请人所申请的该信息,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开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正是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等信息,属于需要答复人加工、分析才能得出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作出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4年5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信封封面共2项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收悉。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邮寄单号为XX)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签收。被申请人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2024年5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本机关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本机关无法提供”,并于当天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

  2022年12月14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开平市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成文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报告中“第一大点主要举措和成效第(五)点坚持强基导向,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全年审结行政复议案件91件,办理或指导办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6件;“第(六)点规范全力运行,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中提到“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主要领导带头出庭应诉,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2023年1月18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开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成文日期为1月18日,报告中“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载明了被申请人2022年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内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有权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被申请人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首先,对于被申请人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以及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需要将被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有办理及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进行梳理、统计、加工、分析后才能得出;其次,上述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也是要通过统计、计算、加工、分析才能得出,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姓名、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和姓名要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对每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后才能形成。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在开平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布的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已经主动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其已经公开的地点和途径或者便民的直接提供给申请人的主张。首先,开平市人民政府官网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开平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该报告的成文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因此该报告中公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全年审结行政复议案件91件,办理或指导办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6件”“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信息属于2022年12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加工、分析后形成的信息,这与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的政府信息时间段并不一致;其次,开平市人民政府官网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开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该报告的成文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该报告中“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记载的内容,仅指被申请人根据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内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后形成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综上,被申请人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不一致,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5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天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本府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府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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