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咨询律师的时候,第一句话就说,我这个情况应该给我补偿多少?我要个三套房、五套房行不行?在现实中,征收方为降低征收成本,特意营造出一种不平等的位置来与被征收人协商安置补偿方案。此时,如果被征收人什么情况都不知道,什么信息都不了解,就很被动了。那么如何获取更多的信息,化被动为主动,从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好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可惜的是,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地方政府没有公开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等信息,补偿不公开、不透明,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公平补偿的权利都受到了侵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征收项目、征收手续是否合法,掌握政府征收的违法点,从而为被征收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承办、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也就是说,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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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信息公开看似不起眼,但是在拆迁中如果运用的好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我们获取信息公开后,还需要合理利用公开的内容,或复议或诉讼,甚至可以用信息公开进行谈判。至于如何掌握分寸灵活应用,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听取律师的建议,合理利用好每一份信息公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