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指南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4-09-18 14:24|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答:在行政案件立案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可将当事人引导至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对案件进行化解。

  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城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行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答: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5)委托他人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6)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7)若起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中说明的起诉期限(不动产行政诉讼案件不超过20年,其他行政诉讼不超过5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需要缴纳诉讼费。不同类型费用不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诉讼费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答:根据法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 行政机关被撤销/职权变更,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2)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3. 对县、地级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案件提起诉讼,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4. 不服县、地级市政府作出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答: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以下十种:(1)对侵害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2)一般纳税争议;(3)涉海关的纳税争议;(4)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决定或处罚;(5)涉外汇管理机关的争议;(6)对广告管理处罚决定;(7)对价格处罚决定;(8)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决定的争议;(9)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10)涉宗教事务部门的争议。

  19. 对非复议前置事项不服,可以既提起诉讼又提起复议吗?如果都提起了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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