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咨询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18 14:25|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刘某向金融局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公开“作为银行的借款人,有没有权利调取自己的贷款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申请书,后金融局答复:借款人如需调取或查阅相关材料,可向银行申请并与其协商。刘某不服被诉告知书后提起诉讼,会被法院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刘某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公开“作为银行借款人,有没有权利调取自己的贷款申请及自己提交的贷款资质资料,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其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知,其申请的实质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就相关问题提出的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金融监管总局针对该申请是否作出处理、如何处理均不会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其诉请会被法院驳回,不会得到支持。pg模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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