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21 15:18|栏目: 信息公开指南 |浏览次数: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信息按内容分为以下8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sbzwwx);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按照有关规定,请申请人每次只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并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明确、身份证明材料有效且已经申请人签字的申请,即正式登记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的申请,将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相关材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正式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机构,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机构,邮编:100013,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pg电子平台政诉讼受理部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编:100078。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个人用申请表、法人和其他组织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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