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2 10:25|栏目: 信息公开年报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已在中国政府网发布)精神,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年报)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政府各部门,具体名单见附件1),为信息公开年报编制主体。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公开年报编制主体,编制主体名单请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中央、市级垂直管理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不列入区县编制主体名单范围。

  (一)使用统一格式。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组织本区县、本部门信息公开年报编制主体认线号文件,读懂文件要求、吃透文件精神。信息公开年报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模板进行编制,严禁擅自删减报告事项和填报虚假数据。

  (二)区分报告范围。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以区县政府(含区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编制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编制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以本机关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报告,并对本系统所有编制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编制全系统信息公开年报。其他编制主体,对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报告。

  (三)注意报告形式。信息公开年报的“总体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3部分,以文字描述为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3部分,以数据和表格的形式展现。

  各区县所属编制主体的信息公开年报,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市级垂直管理机构的信息公开年报,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年报,以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正式文件,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汇总。

  (一)自行公布。各编制主体的信息公开年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的时限,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集中公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已在中国政府网发布)有关要求,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栏,于每年2月20日前集中公布本区县、本部门所有编制主体的信息公开年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和公布信息公开年报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重要措施,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内部协调有力,相关情况和数据应报尽报、全面准确;要充分考虑信息公开年报工作的专业性,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质量;要加强培训指导,把信息公开年报工作列入业务培训内容。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信息公开年报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公布、报送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年报。

  (三)严肃责任追究。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进行抽查,若存在编制主体不全面、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编制不规范、公布不及时、不按要求报送等问题的,对编制主体和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对拒不编制信息公开年报或因重大失实、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报送渠道。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年报、编制主体名单,纸质件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

  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人民防空办

  市招商投资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监狱局、市教育矫治局、市林业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国安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重庆铁路办事处、市地震局、市烟草局、财政部重庆专员办、审计署重庆特派办、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民航重庆监管局

  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渝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大渡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沙坪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九龙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渝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长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合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永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南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大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潼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荣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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