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向本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处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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