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小编向大家介绍了如何有效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那么,只要是政府信息都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吗?
不是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些政府信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即便属于政府信息,也不能向申请人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张三向某农委提交政府信息公pg模拟器开申请,申请获取某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结果。某农委作出《告知书》,告知其,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认为以上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科研技术参数,属项目保密范围,已列入项目秘密事项,并向本机关提供了相应的保密工作规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定密文件,以上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而且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以上信息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决定不予公开。张三对该告知书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科研技术或商业秘密,农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认为以上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科研技术参数,属项目保密范围,农委依据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的回复意见作出不予公开的结论并无不妥。
张三向某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邻居李四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镇政府经查其机关保存有李四签订的拆迁协议,但认为该协议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李四的合法权益,故向李四发出书面征求意见书。李四回复称因该协议涉及其个人隐私不同意向张三公开。于是,镇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张三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李四不同意公开,且不公开相关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而决定不予公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认为相关协议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征询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回复不同意公开,且镇政府认为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并据此作出告知书且依法予以送达,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张三向镇政府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李四在某年在镇政府担任的职务及相关科室等领导岗位工作人员的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视情况而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不可以。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可以尽可能描述所申请信息的作出单位、涉及的项目名称等关键词语,如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吗?
不可以。如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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