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如何更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26 22:57|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过1000亿元。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热情。如何打造慈善公信力,让慈善真正运行在阳光下,成为不可回避的命题。

  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问责的重要方式。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并决定于9月1号起正式施行。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随后三大条例修订稿也将信息公开以专章形式列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由之前的软约束升级为硬约束。

  但从已有经验看,借助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慈善组织与其利益相关者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立法可以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却无法解决信息向谁传递的问题;其次,立法可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却无法解决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再次,立法可以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却无法解决信息公开的激励问题。因此,尽管慈善立法掀开了慈善组织走向透明化的新篇章,但如何准确有效地将慈善组织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仍需探索新的主体、新的机制和新的方法。

  慈善法将信息公开分为政府和慈善组织两个主体,首次明确了政府和慈善组织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政府有责任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另一方面,慈善组织也有义务向利益相关者公开信息。

  然而,慈善组织的发展依赖项目活动,也取决于与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沟通的结果。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政府和慈善组织自身外,还应该包括提供慈善支持的捐赠者、提供慈善服务的雇员,以及从慈善服务中直接受益的社群等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关心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慈善资源是否得到有效的使用将会影响捐赠者的捐赠意愿;雇员关心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因为如果没有监督,服务质量就会下降并且变得成本高昂;社会公众和社区成员关心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因为税收被政府以补贴形式给予无效的慈善组织会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

  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主体既是信息的获取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能矮化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而应着力于发动更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建议政府创造更多条件向社会展示慈善组织所公开的信息,并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多元主体的参与。心理学上有个定律叫“投入产生兴趣”,这一过程不仅有利于慈善组织通过声誉机制实现自身绩效的提升,还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注慈善的良好氛围。

  除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外,慈善法还将政府与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区分。比如,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税收优惠、资助补贴、购买服务、检查评估和表彰处罚等;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面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然而,目前政府和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内容仅仅对条目进行了罗列,并未区分层次。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刘文奎认为,透明应是有限的,而提高效率是无限的。事实上,过量的信息不仅会湮没有价值的组织绩效信息,还会增加慈善组织的行政成本。一般而言,人们喜欢用慈善支出占组织总支出的百分比和筹款成本占筹款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组织的绩效,其他一些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信息则在年度报告中有所体现。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也是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绩效开展评估和透明问责最直接的依据。但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慈善组织要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政府公开的信息却不包括机构的年报和财报,而其他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进行捐赠决策的参考价值有限。

  因此,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在厘清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层次的基础上,把注意力集中到慈善组织运营绩效的相关指标上来。具体而言,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中增加涉及慈善组织运营绩效的相关信息,同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最佳实践指引,帮助慈善组织在立法之外披露更多的绩效信息,从而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

  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信息公开只有努力做到动态透明才有意义。目前慈善法的关注重点主要停留在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渠道和时间上,对信息公开的其他环节关注不够。

  赫茨琳杰提出的DADS框架—公开(Disclosure)、分析(Analysis)、发布(Dissemination)、惩罚(Sanction),为我们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操作指引。对这一框架的解释是:没有分析,信息的透明度就失去意义;没有对大众的信息发布,二者就无效用可谈;只有这三者而没有制裁措施,整个体系就会失效。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彼此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完整链条。

  在开放数据的基础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工,使信息呈现出更容易识别的结果,是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按照慈善法的要求,我国由民政部建立统一、免费、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组织信息。但是这种官方平台通常只能实现被动查询。在这个问题上,美国部分组织搜集政府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并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以及在网站上公开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目前我国也有一些行业组织致力于慈善信息公开,但由于没有办法从政府渠道获得数据,普遍存在数据的权威性和公开程度有限的问题。因此,建议政府增加信息平台的开放性,与更多的信息平台,尤其是民间平台进行对接和合作,扩大信息的发布渠道。

  最后,慈善法对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处罚手段主要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者缺乏威慑力。为此,需要结合相应的经济手段。目前其他国家针对拒绝信息公开乃至披露错误信息的慈善组织通常有几种处罚方式:一是设定固定的罚款金额范围;二是根据慈善组织资产总额大小的设定罚款范围;三是按照公开的延误时间进行罚款,并设定罚款总额上限。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可根据慈善组织的类型、规模等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既不能完全依靠慈善组织自律,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通过立法一锤定音。只有准确有效地将慈善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建立起政府、慈善组织与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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