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范围存在变化

发布时间:2024-05-23 20:57|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新《条例》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确立了若干不予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类: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其中1、2属于绝对不予公开范围。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3、4、5、6属于相对不予公开范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予以公开。

  新《条例》规定,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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