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26 22:58|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重新修订《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二)信息分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公开目录,包括4个一级类别和7个二级类别。4个一级类别分别是:机构概况与职能、规范性文件、提议案办理、主要业务工作。7个二级类别分别是机构概况和主要职责、内设处室、直属单位、劳动就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其他工作。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查阅。

  (3)通过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南楼3楼省中瑞影城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登入本厅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从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也可在福建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在本厅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点此下载),填写后附身份证明材料邮寄。收件人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件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联系电话。邮寄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①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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