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原告李甲通过某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该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该省A客运站至B的客运里程数等政府信息。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200601000xx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成功。7月28日,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事实,并于8月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为被告应在6月26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是某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简称“省外网”),而非被告内部局域网(简称“厅内网”),而“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省外网与厅内网隔离,需要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未能立即发现原告李甲提交的申请,属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将行政机关答复期限简单分成两种:首先是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其次是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多延长至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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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通过省外网提交了申请,被告于2020年8月4日才作出答复,已经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告辩称的省外网与厅内网问题,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违法。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非常重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有助于及时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和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