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不能总是公开的挡箭牌

发布时间:2024-09-29 22:28|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新闻军事文化历史体育NBA视频娱谈财经世相科技汽车房产时尚健康教育母婴旅游美食星座

  据报道,身为律师的王先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的批示文件,以及公开财政部、民航总局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的批准文件。财政部告知王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王先生随后提出行政复议,财政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王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上,财政部代理人称收费标准因“涉密”无法透露。

  应该说,“涉密”、“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等理由,多少比有些部门笼统地答复“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要高明许多,至少还在引用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是信息是否涉密,能不能公开,不能仅仅由被申请部门决定,“涉密”也不能成为对所有不愿公开、不想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里提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一般性原则,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该条规定较为抽象,仍然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为此,就需要引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条文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例如,“国家秘密”, 依照我国《保密法》对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例如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对此每个公民当然负有相应的义务。但“国家秘密”显然不能作扩大解释,例如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行政行为中形成的信息,一般而言就不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动辄以“国家秘密”为理由拒绝信息公开,并不符合信息公开的法治原则,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原意。这时候,如果认为“涉密”不予公开,就需要给出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的不公开理由。

  就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精神而言,贯彻始终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除非涉及法律明确规定的那几类情形,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属于公开的范围,不容许部门再行划定不公开的界限。某些出自部门利益的考虑,动辄将某些政务信息归入“秘密”,不仅难以自圆其说,反而暴露出有关决策、制度的不严谨与不自信。

  回到“机场建设费”,这样的费用显然涉及到公共利益,而现代法治国家首先要求财政税费的法治化、民主化,要让公众了解一项税费的具体收支情况,进而才能谈民主监督、依法规范。这一切,都首先要求对相关税费的标准、及其使用等信息作详细的披露与说明,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推而广之,从透明、公正的现代政府而言,信息公开的不断扩大永远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和趋向,只有透明、公开才能赢得公信。当代中国社会面临急剧转型,社会矛盾凸显,政府公信面临压力。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加,此处得不到公开的信息,就会有彼处的信息进入。因此,应抱持执政自信,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特别是重大财政信息,应通过主动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务信息,有效破解信息舆情中的不准确、不完整、断章取义等问题,积极回应问题,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误解,推进法治政府,这才是信息公开工作最终的应有之道。

  据报道,身为律师的王先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的批示文件,以及公开财政部、民航总局征收民

  当浮层化现象严重时,我们遇到的挑战是,出的主意没有太大实操价值,从事实际操作的人…

  恒大与拜仁这场比赛太有价值,展现了自己,也终于真刀真枪下看清了自己,更成为一把标尺…

  人的生命本无意义,是学习和实践赋予了它意义。应该把学习作为人生的习惯和信仰。

  幸福是什么?当你功成名就时,发现成功不会让你幸福,和人分享才会。当你赚到很多钱时…

Copyright © PG电子·模拟器·试玩平台(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电话:020-888888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备案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