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责时,如何进行维权。
牟先生系甘肃省会宁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因当地涉及国道修建项目,占用了牟先生的土地用于修筑人行道,但是此次征收项目的实施,并未与牟先生签订任何的安置补偿协议,牟先生也没有见到任何关于此次征地项目的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其他一切文件,此种情形让牟先生感到不安。
牟先生一开始自己通过努力去调查此次征地项目的相关文件,想要了解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相关情况,但是在找了多家部门机关后,却发现效果甚微,后来某天从微信视频号直播中,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孟祺洪律师与牟先生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地梳理案情,牟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当即决定委托孟祺洪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孟祺洪律师在接受了牟先生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与当时人牟先生进行沟通,了解牟先生目前的全部状况,并在了解情况之后,决定协助牟先生进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孟律师根据牟先生的具体情况,撰写《政府信息公开表》要求当地某县交通运输局,公开案涉土地上征收项目的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分户补偿信息等相关文件,并通过EMS快递的方式于2024年5月23日向某县交通运输局邮寄,快递单显示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5月24日签收,但直至今日一直没有向牟先生进行回复,严重侵害了牟先生的合法权益。
孟律师在得知某县交通运输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牟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后,决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政府责令某县交通运输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孟律师认为,某县交通运输局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某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某县交通运输局未在20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故请求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最终,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某县交通运输局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在信息社会和全球化背景下政府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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