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05:33|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3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或公司)下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京01破申461号及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3年7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军、董事长马晨山,临时管理人委派的驻司律师谢元勋、毛贺、宋培鑫开会讨论投资人遴选工作。

  2023年7月7日起,傅军安排马晨山与重整投资人北京华软盈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盈新)法定代表人王赓宇等洽谈重整投资事宜,讨论投资方案主要内容。

  2023年7月10日,华软盈新以“北京金陵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联合京津冀合作(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及临时管理人递交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载明,投资主体为北京金陵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拟受让公司12亿股的股票,对价款为每股1.08元,合计总投资额为12.96亿元,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前提条件为取得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

  8月7日,新华联、华软盈新、临时管理人三方签署《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同日晚间公司披露《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载明新华联、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华软盈新等签订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公告称,重整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化,华软盈新预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王赓宇预计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重整涉及控制权变动,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于2023年8月7日。pg模拟器

  李享在重整投资协议签署过程中,负责审查重整投资协议的法律合规风险,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李享通过微信群接收相关信息,知悉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7月16日。

  “刘玉平”账户2009年11月23日开立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1XXXX8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XXXX588和深证股东账户013XXXX233,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三方存管账户账号为8888XXXXXXXX4125。“刘玉平”账户预留电线,系李享名下手机号。

  “刘玉平”账户交易“*ST新联”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李享。“刘玉平”账户交易“*ST新联”期间,下单手机号均为李享常用号码186XXXXX399。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玉平”账户买入“*ST新联”合计18.60万股,成交金额314000元;在内幕信息公告后卖出全部该股持股,成交金额373830元,扣除税费后盈利59232.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享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第一,李享不知晓、掌握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李享未参与重组投资的谈判过程,不知悉最终是否签约或签约时间。

  第二,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一是交易账户资金无异常流动,未因购置某只股票大额存入资金、未大额一次性购置单只股票;二是年度内还交易了其他股票,“*ST新联”的交易占比不高。

  第三,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李享交易金额较少、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且无主观故意,罚款金额较重。

  第一,李享参与重整投资协议文本的讨论、审阅,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享所在微信工作群多次发送重整相关信息,李享于7月16日在群内回复信息,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李享不晚于7月16日知悉内幕信息。

  第二,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李享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李享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ST新联”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李享违法所得59232.29元,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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