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正在进行中!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登录“浙里办”,搜索“个体户年报”便可轻松快捷完成年报。赶紧收藏最新年报指南吧!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度年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的报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建议结合往年报送日期或者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进度合理确定年报时间,尽早完成年报,逐渐形成定期年报习惯。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尽早完成年报可累计社会信用,在享受政策扶持、获批银行贷款、达成商业合作等方面获得便利。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
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通知》(浙市监信〔2022〕6 号)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宁波企业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均可一次性全面完成税务年报和市场监管年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年报负担,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自2023年度年报起,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报表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报送。具体填报要求以相关业务主管机构通知为准。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报送年报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确保应报尽报。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企业因未完成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同时提交其他电子材料。
(2)经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代表机构需要贴花的,可持登记证、代表证到登记机关办理贴花。代表机构年报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3)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4)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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