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宣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24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公开申请人的所有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案涉房屋在常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前均属于乙县管辖,案涉房屋是由乙县政府及各部门建造,根据工程建设资料及档案管理条例,申请的信息为长期或永久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予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分别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发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2023年4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经查询档案目录,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遂于2023年4月23日回复被申请人“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2023年4月19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经查询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行政区划”信息,某某新村位于甲区,遂于2023年4月20日回复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信息,根据属地登记原则,某某新村位于甲区,建议前往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相关登记资料信息。因该项目建设年代较早,未查询到‘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信息。”2023年4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经内部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信息并说明其不参与某某新村x-xx栋房屋相关管理,遂于2023年4月25日回复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根据上述单位回复及本单位了解情况,某某新村项目建设年代较早,上述单位经检索未查询到某某新村相关“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因“土地使用证”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指引申请人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获取了解。综上,被申请人尽到检索义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宣某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接收回执(存根);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3份;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出具的《告知书》、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5.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查档截图和《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6.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情况说明》;7.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某新村的楼房公安编号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接收回执》。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发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进行调查并提交拟答复意见。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被申请人的交办单后经查询档案目录,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2023年4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载明:“申请人要求公开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收到被申请人的交办单后在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某某新村进行信息查询,发现某某新村的行政区划位于甲区。2023年4月20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载明:“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信息,根据属地登记原则,某某新村位于甲区,建议前往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相关登记资料信息。因该项目建设年代较早,未查询到‘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信息。”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收到被申请人的交办单后对负责管理的某某新村公房共计xx幢(排)进行梳理。2023年4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管理的房屋不含申请人所要求的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房屋,故无法提供所申请楼栋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等资料。”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你通过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一、经检索,你申请公开的‘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的信息中‘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未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二、经检索,你申请公开的‘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的信息中‘土地使用证’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你依法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获取了解。……”同日,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接收回执(存根);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三份;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出具的《告知书》、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5.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查档截图和《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6.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情况说明》;7.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邮寄凭证。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5月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指向的具体内容,分别交办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经职能部门对“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进行检索查找,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信息不存在,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新村x-xx栋(除某栋外)的土地使用证”系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获取了解上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最后,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作为承担区级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只保留租住使用、有区政府产权的某某新村政府公房共计x幢(排),其中包括x幢五层楼和x排平房,并不包括申请人所需信息对应的房屋,故被申请人亦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案涉房屋在常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前均属于乙县管辖,案涉房屋是由乙县政府及各部门建造,根据工程建设资料及档案管理条例,申请的信息为长期或永久保存。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存在与否是指政府信息的客观状况,经本机关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后,向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索,未查找到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及告知其土地使用证信息可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了解。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合理审慎的检索义务,未检索到相关政府信息,进而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法有据。申请人认为申请的信息应长期或永久保存,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支持电线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