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0 06:06|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工作范围。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责任分工。政务公开科为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办理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科室(中心)为责任科室,具体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出具答复意见。政策法规科依职责参与重大或疑难事项答复意见的会商、审核。

  1.申请人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示的渠道提出申请的,由政务公开科负责组织办理。

  2.申请人向我局其他各科室(中心)、局有关领导邮寄或其他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其他各科室(中心)在收到信件初审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当天移交政务公开科组织办理。

  3.群众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我局各审批科室咨询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或向我各综合科室(中心)咨询业务相关信息的,由各科室(中心)按《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首问负责制(试行)》(柳审批字〔2017〕73号)的规定,依据工作职责自行答复。

  4.信访、投诉、举报等类型,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我局相关规定由相应负责科室(中心)进行处理。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式接收后,应由政务公开科负责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登记工作。

  2.申请公开材料不齐全、内容表述不清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公开科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特殊情形的以与申请人确定的合理期限为申请人提供补充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政务公开科通过OA系统书面向涉及申请公开内容的科室(中心)征求公开意见,相关科室(中心)应当在收到OA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本科室(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书面报至政务公开科,提出的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信息是否由我局制作或保存。由我局制作或保存的,则提供完整信息;不由我局制作或保存的,明确说明该信息不存在,如能确定制作或保存单位的,则提供具体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2)该信息是否有相关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公开有特别规定的。如有特别规定的,则提供具体规定的文件及内容;

  (3)对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属于已主动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提供具体公开的途径或链接;属于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1)相关科室(中心)提出的意见存在明显瑕疵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应及时和相关科室(中心)沟通,相关科室(中心)应按照沟通一致的意见完善内容并重新书面反馈。

  (3)复杂、疑难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科通过OA系统书面报请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OA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必要时,由政务公开科牵头组织涉及的科室(中心)、政策法规科进行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参会人员应当对会商结果签字确认。

  (4)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务公开科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必要时,由政务公开科牵头组织涉及的科室(中心)、政策法规科进行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参会人员应当对会商结果签字确认。

  (5)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社会稳定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的,由政务公开科牵头报请局领导审定。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职权划入我局以前形成的,应当由我局答复申请人,负责承接职权划转的相应科室(中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办理。

  政务公开科负责对申请信息公开进行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的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要按规定向申请人收费的,由政务公开科开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单》(一式两份),并送至财务科核验。财务科牵头组织凭缴款通知书向申请人开具非税票据一般缴款书,并实施收费工作。

  政务公开科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文书,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本局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共计件(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共计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次申请按件计收(按量计收)计算,您需缴纳信息处理费元。

  请你(你单位)在收到本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工作范围。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pg电子游戏官网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责任分工。政务公开科为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办理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科室(中心)为责任科室,具体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出具答复意见。政策法规科依职责参与重大或疑难事项答复意见的会商、审核。

  1.申请人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示的渠道提出申请的,由政务公开科负责组织办理。

  2.申请人向我局其他各科室(中心)、局有关领导邮寄或其他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其他各科室(中心)在收到信件初审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当天移交政务公开科组织办理。

  3.群众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我局各审批科室咨询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或向我各综合科室(中心)咨询业务相关信息的,由各科室(中心)按《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首问负责制(试行)》(柳审批字〔2017〕73号)的规定,依据工作职责自行答复。

  4.信访、投诉、举报等类型,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我局相关规定由相应负责科室(中心)进行处理。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式接收后,应由政务公开科负责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登记工作。

  2.申请公开材料不齐全、内容表述不清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公开科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特殊情形的以与申请人确定的合理期限为申请人提供补充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政务公开科通过OA系统书面向涉及申请公开内容的科室(中心)征求公开意见,相关科室(中心)应当在收到OA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本科室(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书面报至政务公开科,提出的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信息是否由我局制作或保存。由我局制作或保存的,则提供完整信息;不由我局制作或保存的,明确说明该信息不存在,如能确定制作或保存单位的,则提供具体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2)该信息是否有相关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公开有特别规定的。如有特别规定的,则提供具体规定的文件及内容;

  (3)对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属于已主动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提供具体公开的途径或链接;属于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1)相关科室(中心)提出的意见存在明显瑕疵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应及时和相关科室(中心)沟通,相关科室(中心)应按照沟通一致的意见完善内容并重新书面反馈。

  (3)复杂、疑难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科通过OA系统书面报请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OA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必要时,由政务公开科牵头组织涉及的科室(中心)、政策法规科进行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参会人员应当对会商结果签字确认。

  (4)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务公开科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必要时,由政务公开科牵头组织涉及的科室(中心)、政策法规科进行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参会人员应当对会商结果签字确认。

  (5)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社会稳定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的,由政务公开科牵头报请局领导审定。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职权划入我局以前形成的,应当由我局答复申请人,负责承接职权划转的相应科室(中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办理。

  政务公开科负责对申请信息公开进行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的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要按规定向申请人收费的,由政务公开科开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单》(一式两份),并送至财务科核验。财务科牵头组织凭缴款通知书向申请人开具非税票据一般缴款书,并实施收费工作。

  政务公开科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文书,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本局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共计件(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共计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次申请按件计收(按量计收)计算,您需缴纳信息处理费元。

  请你(你单位)在收到本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Copyright © PG电子·模拟器·试玩平台(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电话:020-888888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备案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