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监督措施: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内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第七条 和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pg电子游戏官网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行政机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由本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
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行政机关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一条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季报内容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第三条本行政机关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工作计划,并将执行情况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一条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内容主要为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第四条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监督电话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公众公布。
第五条人教处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线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也应视情开展调查处理,但可以不予答复。
第七条凡被投诉举报违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八条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本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机关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本行政机关负责对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违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第六条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政纪处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同级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指定办公室为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的机构,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并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属于主动公开、补正告知书、非本单位掌握告知书、不存在告知书;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或其他)
本单位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建议向咨询,联系方式为。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受理回执》年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年月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届时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年月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受理回执》年第号。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年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年月日起提供该部分政府信息,届时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年月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该部分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年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年月日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