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1.概况信息。包括本局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和重要活动、讲线.法规文件。包括我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规划项目公示;年度工作、重点工作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涉及我局的重要会议、自身建设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规划建设报建和非重点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规划等招投标指南。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我局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具体参见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的《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进行查阅,查阅地点:赣州市文清路37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
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线。(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在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微信公众号;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各级行政政务服务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7号住建大楼4楼401室,电话。
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局办公室查阅。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部门信息,自政府部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由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填写《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或访问以下互联网地址直接网上申请:(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我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pg电子平台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四)申请收费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
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
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监察室投诉。
:30(节假日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