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是核对拆迁合法性、获取相关维权证据的重要手段。“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起点,不过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种种原因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其中,“涉密”就是原因之一。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多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为各位被征收人解读!
被拆迁人首先要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不是信息公开单位单方可以决定的。也就是说,某种信息是否涉密,必须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定,不是信息公开单位可以任意确定的。即便某项信息的确属于国家秘密,信息公开单位也要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在答复时对申请人进行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一般情况下,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此之外,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详细列举了定密程序。
也就是说,某种信息是否涉密,必须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定,不是信息公开单位可以任意确定的。即便某项信息的确属于国家秘密,信息公开单位也要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在答复时对申请人进行说明。
如果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但是却没有提供经有定密权限的机关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其作出的决定就是事实并不清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申请公开多项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属于涉密信息,那么信息公开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不予公开全部信息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因此,当被拆迁人申请的多项信息中有部分信息涉密时,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区分处理,对于不涉密的信息予以公开,对于涉密的信息,应当将涉密的情况告知被拆迁人,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绝不可以以部分信息涉密为由,不予公开全部的信息。
在法治环境总体得到改善的今天,当被拆迁人遭遇信息不公开时,应当积极维权。对于合理维权过程中遭遇各种阻碍的情形,建议被征收人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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