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法院2024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10-26 01:46|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现陆续发布宁远县人民法院2024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原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10日,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作为发包人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因未能履行各自的各项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须赔偿对方的有关损失;还约定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进行了施工准备工作。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施工项目致使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施工,给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已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于2023年8月、9月予以拆除,致使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己权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宁远县人民法院。

  一、经双方协商,解除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某县人民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97090.79元;

  三、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后,原告方未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本应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秉持“服务企业、解决纠纷”的治理理念,主动联动政府、企业,一同与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处理和联调工作。经查,案涉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但原告已就中标工程做出施工准备工作,已投入人力、财力。为避免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小组不断引导各方交流工作,在人民政府的协调处理下建立诚信友好、实事求是的协调会议,深入交流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投入情况,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效性。经宁远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双方已实际不能履行的合同,由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给付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7万元。

  该案系宁远县人民法院通过政府和企业单位积极沟通,优化营商环境、化解实质性矛盾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理念,积极发现涉企案件的实质性矛盾问题,建立政府、法院、企业联调机制,以社会调解效能化解营商经济纠纷、法院司法职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在法院主持下,经多方在互信、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多次对案涉纠纷进行深入交流和法院细致把关,最终促成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半个月内形成了具有定纷止争效果、高效司法效率、促进营商环境效益的调解结果,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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