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4 10:18|栏目: 政务公开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本市政府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以保证民主管理和公民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政府、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省垂直管理的驻宜政府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政府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前款所称的行政措施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决定或其他文件。

  第六条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救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定职责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时限,以规定方式公开。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第八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五)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

  (六)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发布政务信息,逐步实行网上审批,并广泛采用其他公开和服务的方式;

  (七)各部门都要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公开宣传栏,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在农村积极推行流动公开、会议公开、发放公开宣传单、明白卡等政务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凡应公开的内容,要由主管领导和办事部门认真全面地提出方案,并经过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工作,重点作好安排部署、信息收集、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

  第十四条市、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区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市、区县应当加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其他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均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向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了推进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公民获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逐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审核小组(或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兼),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政务公开审核小组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特别重要问题的公开,审核小组应预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交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公开。

  (三)重大决策咨询和听证制度。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科学性、合理性问题进行研究,研讨对策,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同时,对重大决策事项还要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市民代表参加,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决策。

  (四)首问责任制度。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效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对服务相对人来机关办事、咨询或以通讯手段咨询、联系业务工作,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同时,各单位应制发标明有工作人员相片并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本人办公桌上和在胸前佩带。

  (五)依申请公开制度。凡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各地各部门申请公开,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六)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时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效能建设监督员作用,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定期进行评议。重点评议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公开的形式、效果是否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效果。

  (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科、室)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于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九条市、区县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各级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整改,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本市政府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以保证民主管理和公民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政府、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省垂直管理的驻宜政府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政府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前款所称的行政措施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决定或其他文件。

  第六条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救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定职责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时限,以规定方式公开。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第八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五)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

  (六)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发布政务信息,逐步实行网上审批,并广泛采用其他公开和服务的方式;

  (七)各部门都要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公开宣传栏,在农村积极推行流动公开、会议公开、发放公开宣传单、明白卡等政务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凡应公开的内容,要由主管领导和办事部门认真全面地提出方案,并经过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工作,重点作好安排部署、信息收集、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

  第十四条市、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区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市、区县应当加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其他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均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向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了推进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公民获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逐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审核小组(或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兼),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政务公开审核小组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特别重要问题的公开,审核小组应预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交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公开。

  (三)重大决策咨询和听证制度。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科学性、合理性问题进行研究,研讨对策,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同时,对重大决策事项还要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市民代表参加,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决策。

  (四)首问责任制度。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效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对服务相对人来机关办事、咨询或以通讯手段咨询、联系业务工作,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同时,各单位应制发标明有工作人员相片并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本人办公桌上和在胸前佩带。

  (五)依申请公开制度。凡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各地各部门申请公开,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六)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时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效能建设监督员作用,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定期进行评议。重点评议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公开的形式、效果是否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效果。

  (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科、室)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于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九条市、区县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各级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整改,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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