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2024年就业创业促进工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7 19:08|栏目: 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2)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

  (6)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见习人员,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1)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核。公共就业入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4)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

  (1)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补助1400元。

  (2)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推荐。个人网上申请,填写《六安市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届时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六人社秘〔2014〕164号规定的三类人员:登记失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转业军人随迁未就业配偶、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人才中心备案。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即(2018年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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