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务公开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镇及镇直各单位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办事程序等信息,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措施。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镇在镇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第五条各单位在政务公开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协助完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各单位办公(综合)部门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原则上凡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职责权限、办事程序、职业纪律等与本镇管理有关的事项都应予以公开。各部门重点围绕本单位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四)办理各项业务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果;
(五)管理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九)业务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业务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查询窗口及电话,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箱;
(十)政务公开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
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尚未做出正式决定的事项、本镇规定不宜发布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以及形势的变化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更新维护。
第十条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公开内容,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公开的,由办公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以实用简明、便于管理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原则。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各单位拟发布政务公开资料时,应填写《政务公开内容发布(更新)审核表》(见附件2),填写拟发布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发布形式等情况送办公室审批、归档。
第十四条办公室对拟公开内容进行初审,并视需要送相关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有关法律问答内容的,同时送法规处审核;对于重大、敏感的政务公开内容,办公室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办公室在《政务公开内容发布(更新)审核表》填具审核意见并反馈申请单位。同意发布的,由申请单位选择适当的形式发布;不同意发布的,申请单位不得发布。
职能部门对需在多个业务现场发布的同一政务公开内容,可制作统一版本下发各基层单位对外发布。
对于经审核同意发布的政务公开内容,申请单位今后需再次发布的,可不再办理审核手续。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作修改或者废止的,仍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经审核同意发布的政务公开内容,申请单位需有关单位协助发布的,凭《政务公开内容发布(更新)审核表》按照下列方式自行联系有关单位予以发布:
1.选择利用电子触摸屏、滚动电子公告栏等发布的,申请单位可联系办公室,由办公室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将政务公开内容输入电子触摸屏、滚动电子公告栏中;
2.选择利用互联网以及新闻媒体发布的,联系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关互联网页上或在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需其他单位协助发布(更新)的,协助单位在《政务公开内容发布(更新)审核表》中填写发布(更新)情况反馈后交申请单位送回办公室,申请单位可复印一份留存。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信息向本乡提出公开的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政务公开申请表》(附件3),接受单位进行登记后交办公室统一接收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按总署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是否规范,并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对所有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可以直接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不再制发相关文书。
第十八条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政务公开手册。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视情况编写本单位的办事指南,有关内容的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及政策调整变化的有关情况,适时组织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检查。对废止、失效的政务公开内容及时提出更新意见;有关更新维护程序参照政务公开内容的申请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建立政务公开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应结合年度述职,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通报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面向社会聘请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定期通报政务公开情况,听取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组织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政务公开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培训管理。负责网站和政务公开平台更新任务的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维护,名单报办公室备案;人员交流时,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备新的维护人员名单。办公室每年将定期组织专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等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致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给海关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