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简报第十七期(2017)

发布时间:2024-08-06 22:52|栏目: 国资简报 |浏览次数:

  株洲市国资委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紧密结合起来,紧扣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全面推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通过保障国有产权代表身份独立、利益独立及表达表决独立完善问责机制,逐步构建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株洲市在推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过程中,把顶层设计作为重中之重抓好抓实。一是方案先行,有序推进。《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下发后,株洲市在充分调研、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出台了《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关于在市管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办法》,按照管资本为主的要求,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全面推进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将外派至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统称为专职产权代表,明确在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中设立专职国有产权代表。二是修订章程,规范运作。企业实施重组后,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株洲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把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外派监事等内容列入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理顺了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厘清了职责边界,使公司的治理有章可循,从而规范了公司的运作。三是完善制度,依规履职。为加强对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株洲市先后出台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外派监事实施细则(试行)》,对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工作流程、管理、考核和薪酬等予以明确,使其履职时有规可依。

  株洲市在推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过程中,着眼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监管职能转变,对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全面推行外派制度。一是把好进口,确保素质。株洲市规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由市管企业的领导人员转任,或者从企业优秀的中层正职、符合条件并转换身份后的机关干部和社会公开选拔的优秀人才担任,把严了履职人员的入口关。二是区别对待,全面派驻。对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外派董事和监事占多数的原则,由市政府直接派驻专职产权代表,原则上企业董事会由7名董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外派监事分别为4人和3人。专职外部董事4人一组、外派监事3人一组,分别派驻2户以上的企业。对非国有控股的其它企业,按照所占股份由市政府向企业推荐产权代表,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确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一致,但在同一企业的任期不超过两届。三是明确身份,理顺体制。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身份为独立于任职企业的企业员工,实行聘任制,任期届满后可以重新聘用,没有重新聘用的自动解聘。参照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和副职管理,其中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管理的由市委管理,其余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四是依绩取薪,以考定酬。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实行年薪制,但不在任职企业取薪。其基本薪酬以市管国有企业同级高管的基本薪酬平均数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的绩效分数计发年薪,年度考核绩效分数由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和履职考核得分两项构成。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日常管理由市国资委负责。市国资委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外派监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其进行管理、考核,并兑现薪酬。一是成立了管理机构。市国资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科,承担所委派的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人选,以及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聘用、学习培训、履职管理和薪酬考核等职责。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党组织关系转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标准为其配备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二是理顺了管理机制。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整合国资监管业务板块的暂行办法》,监管业务板块由业绩考核与分配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科四个科室组成,按照“大协作、小分工”的原则,集中统一调配业务科室人员,对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委派和更换建议方案、考核结果的初步认定以及涉及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履职行为等重要事项,依法依程序进行研究并提交委党委审议。这种工作机制成为市国资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有效对接的“润滑剂”,将逐步构建出资人与企业之间信息交流与传递的无障碍“通道”。三是强化了业务培训。市国资委以建设高素质国资监管队伍为目标,建立了涵盖任前培训、岗位培训和专题培训的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培训制度体系。通过对专职国有产权代表进行任前培训和一年一次的岗位或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专业履职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资监督专业队伍。pg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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