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学习《民法典》系列九:邻居在公共楼道安装摄像设备是否侵犯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4-09-01 02:29|栏目: 普法专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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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某、曹某系左右邻居关系,卢某系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01室业主,曹某系02室业主。卢某、曹某双方因琐事曾发生口角及冲突。2017年8月12日曹某在六楼的楼道内安装摄像设备。此后,因交涉未果, 2017年10月27日,该小区物业有限公司出具调解不成证明。卢某认为,曹某在六楼的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监控卢某的生活,对卢某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构成重大威胁,遂诉至法院。

  隐私,一为隐二为私,前者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是指不愿意公开,为他人知晓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曹某在其六楼的公共楼道内安装了摄像设备,将公共走廊置于摄像监控范围以内,与卢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曹某的行为已侵害到卢某的隐私权,对卢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妨碍,故卢某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曹某拆除系争摄像设备,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卢某未举证证明曹某的侵害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原标题:《普法专栏 学习《民法典》系列九:邻居在公共楼道安装摄像设备是否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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