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做了重大修订,在第十七条新增规定,国务院“坚持政务公开”。这是政务公开首次被正式写入法律,而且是作为宪法性法律的《国务院组织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们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由人民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于政府工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政务公开是保障知情权、监督权的具体方式之一。《国务院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政务公开正式写入《国务院组织法》,将宪法精神具体化为明确的政治承诺和法律责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符合人民长远利益。
我国政务公开法律制度体系,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从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条文的零散规定,到出台党的专门文件,再到出台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丰富发展,不断进步完善。一些意见主张,不少国家将知情权写入宪法并出台专门的法律,希望我们也照此办理,特别是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务公开法。牢牢立足实际,我们在作为宪法性法律的《国务院组织法》中明确政务公开的方向,同时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落实政务公开的责任,这种安排,兼具权威性与灵活性,是更加务实管用的制度架构模式,也是对世界各国政务公开制度与实践经验教训吸收借鉴的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体现的是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国务院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体现的是对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国务院在坚持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等方面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进一步加重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同时,政务公开规范化约束进一步增强了。作为国务院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的国务院办公厅,被明确为法定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组织法》有关“坚持政务公开”规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展望未来,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