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28 11:56|栏目: 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广东省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港澳居民定居证明。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pg电子平台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须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地址:××××××××,咨询投诉电话:××××××××;

  (二)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地址:××××××××,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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