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出炉

发布时间:2024-06-26 23:28|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近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织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信息公开责任、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为制定目的、调整对象、信息定义、公开原则及监督管理等规定条款。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主要为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基本目录制定的情况、信息公开的方式及途径等规定条款。

  第三章信息公开责任,包括了第一责任人、制度建设、保密审查、信息更新维护及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等方面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办法》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办法》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业务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也能够促进相关业务工作开展。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为与医疗服务提供关系密切的信息内容。第七条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和“不得公开”之外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及服务需求自行确定公开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很多系履行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文件要求,为了方便开展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转载已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但因相关政策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如医疗卫生机构未予转载,需要申请文件公开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制发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0〕12号),以目录的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内容提出了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对该目录进行整理修订,将适时发布。

  根据《制定办法》要求,《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信息的需求。

  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目前普遍采用的公开途径列出,供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

  根据《制定办法》要求,《办法》规定了向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途径,行政机关收到申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

  在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培训。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考基本目录,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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