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XX市光明路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电话:XXX。
三、责令被申请人公开AAA的医师资格证及其取得、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所谓信访,按照《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政府信息公开则不涉及对于任何实体诉求的处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信访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对下和对外’,即信访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受理信访的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而政府信息公开则只具有‘对己和对内’的特点,即申请人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由本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且,这些政府信息只能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内容是“申请公开AA的医师资格证及其取得、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理由及用途是“申请人在AA经营的位于XX市的美容店进行手术,造成申请人受伤。特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用以查清事实”。
此后,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医师执业等信息可通过国家卫健委网站查询,现对此次申请进行电话答复”。但申请人在国家卫健委网站查询未果,也为了取得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所以补充了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补充)》中申请公开的内容除公开申请表中的内容外,还包括“在国家卫健委网站查询的前提是被查询人在医疗机构执业,属于医疗机构信息才可查询,而AA未在任何医疗机构执业。贵单位作为主管XX卫健及医疗的部门,应当知晓该信息”,而镇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均无法查实AA是否具有医师证等资格。特申请上述信息”。
2022年,河北省将查处无证行医的执法权下放到镇政府,所以申请人未向卫健部门举报此案。而是向某镇政府进行了举报,目前均在办理中。
随着执法权的下放,造成了一种衔接不当的现象。镇政府只有执法权,但不掌握卫健系统的信息,无法判断AA有无医师证等资格,所以存在执法客观困难。而卫健部门作为主管医疗机构及医师的行政部门,省市县三级均应掌握管辖区域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但无执法权。所以,申请人才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
尽管申请人论述了申请理由及用途,也是为了完成《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要求,且申请并未在申请公开内容中论述此信息。若申请人对申请理由及用途不予论述,仅填写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否仍会认定成信访呢。
申请人只是简单的申请信息公开,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也未要求查处,根本不涉及对于任何实体诉求的处理,不应认定成举报、信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按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无需回避问题,如果掌握AA的医师证等证件,公开即可;如果未掌握,也可直接告知。但被申请人却错误引用法条,将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信访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特依法向贵单位寻救济,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pg模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