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保密法依照《立法法》,明确赋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规章制定权,对加强保密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国家秘密依法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要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同时严格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保密规章。
《保密法》第49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保密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发现有关组织、个人有涉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也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技术防护,是为防范涉密信息泄露或被窃取,应用保密科技装备和手段,对涉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技术保护,主要包括物理安全防护、运行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保密防护等。
一是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
二是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如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明显不符;
三是程序不当,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程序定密,如定密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
一是加强检查,将定密工作情况纳入保密检查范围,通过组织定密工作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机关、单位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对案件查处、密级鉴定工作中发现的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保密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保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保密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收缴措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收缴应当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进行;二是实施收缴的主体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三是收缴的对象是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相对人有配合的法律义务。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主体、涉及案件类型、鉴定主体和内容有何规定?
《保密法》第53条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国家秘密鉴定由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起申请。这里的申请机关是依法有权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包括有关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秘密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审查提起鉴定事项的完整性及有无进行国家秘密鉴定的必要;审查鉴定事项内容的真伪和出处;向有关部门或办案机关了解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案情;向鉴定事项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由鉴定事项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对材料泄露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危害情况提出鉴定意见;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对鉴定材料作出鉴别和认定;向提请密级鉴定的机关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
《保密法》第54条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