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注意的五个时间节点

发布时间:2024-09-01 16:57|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正确处理好依申请公开答复过程中五个时间节点,熟练掌握依申请公开基本程序,有利于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答复效率和水平,保证程序正当。

  一是关于收到日期。新《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各种申请时间的确定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公开处理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不计入答复期。另外,对于申请人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应以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际收到转送的申请书之日或者电话联系确系信息公开申请之日作为“收到申请之日”,并以此计算相关答复期限。

  二是关于补正日期。新《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就不明确的申请内容进行补正的法定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不能重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也不能通过启动补正程序,“苛求”申请人提供准确的名称、文号,其只需提供较为明确的信息指向即可。

  三是关于征求意见日期。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第三方、其他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且征求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查找政府信息,区别于征求共同制作信息的机关的意见,协查的时间计算在答复期限内,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是关于答复日期。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将一般答复期限和延期后新增期限由原条例的15个工作日变为2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关于送达时间方面也需要特别注意,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是关于复议诉讼期限。新旧条例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机关和申请期限(行政复议为60日,行政诉讼为6个月),对于未告知申请人申请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相关规定,复议诉讼期限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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