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6 20:27|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作政策解读。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农业农村部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制定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部令发布,3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出台后,省委深改委年初就把制定我省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列入今年重点改革工作任务之一。省政府办公厅今年1号文件《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方案通知》也明确要求,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据此,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流转速度不断加快。到今年上半年,全省耕地流转面积4141.7万亩,耕地流转率达51.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居于全国前列。在这种形势下,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对于引导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的需要。《实施细则》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实施细则》强化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三是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需要。《实施细则》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有关通知要求,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厅政改处会同有关市县和安农大经管学院有关专业人员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起草工作开始之前,组织起草小组人员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相关政策等法律文件,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同时,起草小组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在全省部分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为《实施细则》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8月20日,起草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框架及内容,并集中组织起草,形成《实施细则(初稿)》。经讨论修改,8月24日,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送厅属18个单位、16个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9月1日—10月7日,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10月8日,汇总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进行了第一次研究讨论。根据厅长办公会要求,厅政改处分赴界首市、桐城市、潜山市召开各类经营主体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从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发展、有利于解决和预防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出发,对部分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第二次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正式印发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共8条。主要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收益等权利,承包方委托流转的程序,受让方流转经营土地的条件,对流转土地的保护义务以及因投入获得补偿的权利等。

  第三章 流转方式,共4条。主要明确承包方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同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集中成片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共4条。主要明确流转双方流转(或委托流转)土地要签订流转合同的要求,流转合同内容,解除流转合同的具体情形等。

  第五章 流转管理,共13条。主要明确流转合同的备案项目和内容,县、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流转合同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一般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服务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具体办法的时限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化解方式等。

  第六章 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农村土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的概念,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农村“四荒”资源适用本细则的条件,与乡镇层级相同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细则范围,细则的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

  五、《实施细则》在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料和饲草饲料生产。

  六、《实施细则》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有何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鼓励先付租金后用地,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指导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和服务,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为流转双方创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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