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62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04:26|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委托代理人:董国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建伟,济南市历下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贵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济南市历下区寿佛楼后街有房屋一处。现该房屋已被纳入济南古城(明府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为了解项目相关信息,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南古城(明府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图;2、规划图;3、征地红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文件;7、建设用地批准书;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规划用地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于 2023年4月13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申请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图、规划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不属于其制作或保存,所申请的征地红线图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材料经检索不存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违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与规划相关的文件系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的,因此被申请人有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内容。即使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应该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而被申请人在其信息公开答复中既无不属于其公开的理由,也没有给与申请人向其他部门进行申请信息公开的指引。

  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答复。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与规划相关的文件系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的,因此被申请人有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内容。虽然被申请人及时作出了答复,但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答复,其答复行为违法。

  二、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被申请人负有规划的职责,申请人所申请的有关规划的信息,应由被申请人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农村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相关部门的规划职责全部统一到了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掌握着相关的规划信息,应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的,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辩称其不知道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应由哪个部门公开,这不符合常识,也不符合逻辑。被申请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市局设立的分局都有业务联系,而且作为行政机关,其内部查询肯定更比申请人从外部查询更容易更便捷,而被申请人仅以一句不属于其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指引,实为拒绝履职。而且根据“便民原则”,在申请人无法区分行政机关职责时,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给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指引。即使被申请人无法确定具体的办公室、窗口、联系方式、答复人的,也应该为申请人指明部门,甚至无法明确是市规划局的四个派出分局中的哪个派出分局负责的,也应该告知申请人去市规划局申请,而被申请人并未做任何的告知。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违法,望贵府能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023年4月1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 邮寄方式提交的《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申请公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寿佛楼后街”的有关资料,公开内容为: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图;2、规划图;3、征地红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文件;6、建设用地批准书;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规划用地红线、控制性详细详细规划,共计10项。因济南古城(明府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4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提供有关资料。2023年4月18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标注申请人房屋位置的航拍图。2023年4月18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已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1、2、4、5、7、8、9、10项内容属于规划职能,答复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的范畴,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已书面告知理由。涉及到规划职能,目前济南市除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外,还有各区设立的各规划分局,均可以出具规划资料,具体由哪个单位负责出具相应规划资料,答复人不能确定,故无法告知申请人相应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 3、6 项,答复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区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答复人不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且经过在单位内部电子系统检索,未查询到第3项、第6项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持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济南古城(明府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2、建设工程竣工图;3、规划图;4、征地红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文件;7、建设用地批准书;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规划用地红线、控制性详细详细规划,共计11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签收申请,于4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需作出“明确申请内容的具置,提供标注在影响图上的位置材料或其他能确定具置的材料”补正的告知,申请人于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出补正,被申请人于4月18日收到补正,4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3、5、6、8、9、10、11项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第4、7项内容经检索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签收申请,于4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需作出补正的告知,告知申请人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申请内容的具置的补正。申请人于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被申请人于4月18日收到补正,但4月17日就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且告知书落款时间为4月13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补正之前,未明确申请内容的具置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11个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征地红线图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经检索不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pg电子平台建设工程竣工图、规划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属于其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明确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图、规划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规划职能及出具规划资料的单位为被申请人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相关规划分局,同时,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济南古城(明府城)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被申请人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作为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知道上述信息(如存在)的制作、保存机关名称。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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