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业主知情权包含了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招投标信息决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城市中央美居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信息,根据《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规定,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经查,城市中央美居系《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建设的项目,坐落于钟楼区,由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监管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工作。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告知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其依法向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并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该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申请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项目检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城市中央美居前期物业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信息。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依法向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联系地址:常州市星港大道88号4楼,联系电线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城市中央美居系《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实施后的建设项目,坐落于钟楼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项目检索截图。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第四条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管。...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城市中央美居系《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实施后的建设项目,位于钟楼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工作以及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工作。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明确告知申请人向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并提供了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7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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