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某私募在管产品存在六名代持人员虚假报送投资者信息?被协会公开谴责!

发布时间:2024-09-28 10:04|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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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厦门*道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114号),厦门*道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规定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道存在虚假报送投资者信息,在管产品存在非合格投资者的违规情形。具体是:

  2017年10月,厦门*道在管的厦门*道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协会完成备案,当时的投资者为厦门*道、何某某、郭某某和张某某。根据举报材料、检查情况和机构自认,郭某某的投资款中290万元系为其他投资者代持构成向协会虚假报送投资者信息的违规行为。

  此外,前述被代持人员中有6名投资者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是厦门*道子公司员工,非厦门*道的正式员工。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构核查说明、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员工花名册、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一是,厦门*道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投资者于2016年7月11日完成出资,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2016年7月15日生效,代持行为发生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生效前。在备案过程中,为与工商登记保持一致,故未登记被代持人信息。

  二是,被代持人中的6名厦门*道子公司员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合格投资者。

  一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厦门*道相关产品的投资者代持行为导致填报的备案信息不准确,客观上造成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向协会虚假报送投资者信息的行为。

  二是,《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未豁免私募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员工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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