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是全国第47个“质量月”,邻水县人民法院围绕“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县”主题,公开发布3起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聚焦烟草、食品、药品等领域,以案释法,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助力质量强国建设。
2018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购买15600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1年至202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购买43420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其中对外销售38860元,非法获利13000余元。2023年9月7日,邻水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副食店检查,现场查获32条紫云烟、14条利群香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邻水县公安局电线日被告人林某某向邻水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已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一些不法商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烟卷,以次充好,所含烟碱、尼古丁等远超规定标准,更有甚者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上,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既保护了商标所有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又营造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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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郑某、谭某共同经营邻水县“添添鱼火锅”店,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主要负责“老油制作”,谭某主要负责“油脂回收”,二被告人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废弃油脂回收,过滤后加工熬制成“老油”,又将“老油”当作食品原料加入锅底中,循环销售给顾客食用,共计销售含“老油”的锅底数约362锅,锅底销售金额约9050元。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谭某在火锅锅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顾客食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食品安全无关小事,牵动着千家万户。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饮食健康安全越来越重视,但是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仍有少数不法商家制作、销售“地沟油”牟利,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者、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秩序,捍卫食品安全。
2019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匡某甲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宣传自己是“风湿病专家的后人”,专治风湿、腰腿痛、胸闷、气短等,并通过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的方式给病人开药。期间先后在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达州市大竹县、邻水县九龙镇等地卖药,共收入15万余元。2022年11月,被告人匡某乙在父亲匡某甲处学会了制作药粉(即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后,用同样的方式吸引病人并给病人开药,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匡某乙共计收入5万余元。经检测,在匡某甲处扣押的药粉中检测出醋酸、布洛芬等西药成分;在匡某乙处扣押的药粉中检测出含有西咪替丁、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西药成分。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某甲、匡某乙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其行为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妨害药品管理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本案中的匡某甲和匡某乙二人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粉,既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也危害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应依法严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江湖游医”“祖传秘方”,在身体不适时要选择到医院、诊所、药房等有正规资质的地方购买药品,确保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