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微发布

发布时间:2024-10-02 20:54|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pg模拟器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在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邢台法院发布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2022年3、4月,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生产制作牛血,其明知不能在牛血中添加甲醛而往浸泡牛血的水中加入甲醛,后将生产的牛血充当羊血销售至某牛羊肉店,共销售50公斤。经检测,销售的“羊血”中含有甲醛319.73mg/kg。甲醛属于禁止在血豆腐产品类别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其水溶液俗称溶液,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血制品中添加禁用的甲醛等物质,极其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食品添加禁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制裁,更是对社会的一次深刻教育和警示。

  2020年2月起,被告人杨某青通过快递购进、微信“朋友圈”宣传的方式,向宋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含有成分的减肥咖啡,销售金额共计130754元。2021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杨某青的美容工作室查获、扣押减肥咖啡27箱,共计141856元。经检测,该减肥咖啡中含有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青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2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曾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病风险,长期食用亦可导致严重肾病、胆结石、致畸胎、瞳孔扩大以及老年人心、肾、肝功能减低等危害,2010年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明知食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将添加到咖啡等饮料中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青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大、销售持续时间长、查扣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故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许某来、顾某艳、孙某丰、王某撵生产、销售含西地那非的有毒、有害壮阳酒案

  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来和顾某艳商议销售具有壮阳功效的药酒,后许某来联系孙某丰生产相关功能的药酒。被告人孙某丰从网络上联系王某撵,并从王某撵手中购进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原料,调制勾兑添加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的壮阳酒。王某撵明知孙某丰购买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用于生产壮阳功能的药酒,仍然告知孙某丰具体用法和用量,销售金额17360元。孙某丰共计生产勾兑了460箱,其中销售给许某来和顾某艳250箱,销售金额9万元。孙某丰将260箱酒部分出售给他人,剩余196箱零6瓶被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许某来又购买合格白酒,在出租房内用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酒与购买的白酒以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再灌装到标有豹子胆雄风酒商标标识酒瓶后对外进行销售。2020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来、顾某艳合伙成立公司,顾某艳出资持股百分百并负责账务往来,许某来负责日常经营销售,销售金额28万元。经检测,该药酒中检测出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成分。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来、顾某艳、孙某丰、王某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许某来、顾某艳共同承担赔偿28万元,其中孙某丰与许某来、顾某艳承担9万元的连带责任,王某撵与许某来、顾某艳、孙某丰承担17000元的连带责任;四人终身禁业并赔礼道歉。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俗称伟哥,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2012年3月,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许某来、顾某艳、孙某丰、王某撵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此类物质的白酒,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苏某芬、苏某珍经营某保健品门市。2021年被告人苏某芬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免于起诉。2024年1月下旬,苏某珍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陌生男子处进购无任何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在该门市销售。1月27日,苏某芬在该门市销售3盒上述保健食品,收款680元。2024年2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在对该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了“德国小钢炮”等11种保健品共计24盒。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药西地那非成分。

  经审理,法院判决:苏某芬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苏某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判处从业禁止。

  免于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从而作出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苏某芬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免于起诉,2024年其重蹈覆辙,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恶性较大,故应予从重处罚。

  自2023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楷在网络平台销售“东革阿里玛卡咖啡”,宣传其产品有壮阳、延时等功效。其销售模式为:由林某楷负责从其所开设的拼多多网店接收订单后,将买家地址信息发送给姚某伟,由姚某伟负责发货,林某楷再将运费支付给姚某伟。截至案发,共计销售涉案咖啡777包,销售金额13000余元。销售期间,有客户反馈该咖啡中可能含有“西地那非”后,林某楷等人没有停止发货、没有召回商品、没有报警、没有让提供咖啡的供货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积极地检测,相反,林某楷还在微信群中提出了“拉黑(客户)、(向客户)发货尽量使用假名和不详的地址”等建议和对策。致使700多包含有西地那非的咖啡销往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销售的“咖啡”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已经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网络购物平台具有销售范围广、影响人群多的特点,线上卖家更应当严格履行合法的生产、经营责任,审慎查验购进食品的质量合格凭证,切忌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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