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发送骚扰短信 侵犯了个人的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4-05-24 12:05|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少人都曾被莫名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所困扰过。一些企业和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和用户数据,导致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频发。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因频繁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王先生将某通讯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1年至2022年期间,王先生多次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内容包括办理金融业务、各种培训课程等等,甚至还收到过催讨莫须有的欠款短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居义良:王先生一直收到一个特定的8位数前缀加随机号码组成的号码发过来一个短信,甚至有一条催款短信直接说出了王先生的名字,要求其尽快办理逾期还款。但是王先生是没有逾期的情况。

  经观察,王先生发现其中10条短信的发件人号码存在一定规律,前八位为同样的固定数字。王先生上工信部网站查询后得知,来信号码这一串长长的数字,学名叫“电信网码号”,归属于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但王先生与该公司之间没有经济纠纷,也不曾有业务往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居义良:电信网码号是工信部对于一些有群发群呼业务的企业,通过统一的标准制定了一个前缀的号码,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公司就有一组8位数的电信网码号,一般的客户可以通过他和被告公司有协议接入到它的平台,用它的平台做一些群发短信群呼的业务。

  王先生认为该公司未经同意频繁发送骚扰短信的行为对他的生活安宁造成了影响,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发送骚扰短信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呢?被告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是如何得到王先生的手机号码,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呢?

  被告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辩称,涉案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的姓名、手机号码、财务状况,都是在原告办理业务中自行提供,属于公开的信息。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居义良:王先生可能是在办理各项业务的时候,对外预留了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手机号码,有一些企业就将他的个人信息卖给了一些不法企业,被告主张这些信息是公开信息,应当是比较片面的,因为公开和隐私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王先生和某一个公司发生了业务关系时提供了自己的名字、联系方式、经济状况、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等信息,虽然对于这个公司,他的信息是公开的,但是这个公司也应当是依照民法典,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严格对上述信息保密。

  被告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还声称,发给王先生的短信是被告为其协议客户所代为发送,被告作为发送平台并不掌握短信内容及发送对象的相关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信网码号是被告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备案及使用,但该公司对客户要求发送的短信内容仅做形式审核,未尽平台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被告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声称,他们只是作为平台代客户公司发送特定短信,那么向王先生发送短信的究竟是什么企业或者个人呢?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表示,pg电子游戏官网王先生收到的短信均是该公司的客户委托该公司发送,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拒绝披露客户信息。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居义良:对于被告来说其实是没有直接对王先生发送短信,应该对于客户对外群发的这些短信做一个内容的实质审核,涉诉以后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法院披露这些客户的信息,而被告在庭审中拒绝披露,使得法院不能够查明这些涉案的短信真实的发送者是谁,也让王先生无法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对于这个侵权行为存在一个间接的过错,放任了被告客户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姓名、手机号码、个人财务情况等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样适用隐私权规定受到保护,被告某通信增值服务运营商公司侵犯了王先生的隐私权。考虑到该公司行为性质、后果,以及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判令被告向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除了发送骚扰短信,还有哪些行为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生活安宁,侵私他人隐私权呢?遇到这些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居义良:侵害隐私权不仅仅局限于此前人们所熟知的各种非法侵入、获取泄露个人信息的一些行为,任何可能滋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社会现象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害隐私。在互联网上人肉公布他人的信息,在互联网游戏平台宣扬他人的信息都成为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的情形。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身体、心理、精神安宁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生活安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受民法典保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居义良:随着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凭借着少量个人信息是可以绘制出精确的客户个人画像,推送更精准的业务内容。当时王先生在办理金融业务之后,会被大数据分析为是有一定的金融理财融资需求的一个特定客户,所以会被更加精准地推送相关的短信。

  法官表示,在互联网经济下,手机号码是有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在法律上,未经自然人明确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实施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即构成个人信息侵权。在遇到此类侵权时,消费者可明确表示拒绝,要求其删除信息,依。如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线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投诉,对于恶意骚扰行为还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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