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模拟器案例 1:限制或排除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2020 年,M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属 3 家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在符合资质要求且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由其县属企业控股的施工企业实施。M 县行为直接干预了市场活动,导致市场主体不能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影响了营商环境,该政策审计提出时即废止。
案例 2:网上审批等优化服务政策落实不到位。A 县未能有效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政策,存在着让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供非必需资料问题。如:企业申报就业补助资金时,人社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可以查到的身份信息等资料,仍要求企业或个人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资质证书时,住房发展服务中心通过互联网可以查到国家已取消的遗失登报公告或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等资料,仍要求申请人提供。
案例 3: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C 县 2017 年实施的四好公路项目,2018 年 9 月已完工并通过验收,截至 2019 年 12 月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8500 万元;2016 年实施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2018年 3 月质保期限已到期,截至 2019 年 12 月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6200 万元。
案例 4:未按要求及时停征、退还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2016 年,国家明确禁止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在 2016 年底前将已收取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退还相关企业。A 县不仅未及时退还相关企业履约保证金 1.6 亿元,仍继续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7 亿元,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营商环境。
案例 5:违规收取应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9 年 1 月至 2020年 6 月 ,D 县在国家已要求免征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和校舍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仍征收应免征的不动产登记费 43 万元、校舍建设项目应免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37 万元。
案例 6:违规将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D 县违规将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如:D 县将应由财政承担的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费 26 万元转嫁给建设单位承担;D 县将应由财政承担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费用 12 万元转嫁给社会团体承担。
案例 7:随意选取招投标代理机构。2016 年 8 月,A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地方国企 B 公司组建 C 项目咨询管理公司,统一代理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工作。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6月,A 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全部为 C 项目咨询管理公司。
案例 8:直接指定中标单位。2017 年,A 园区管委会计划投资 10.81亿元建设会展大厦,直接指定 B 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2018 年,A园区管委会在 B 公司进场施工 1 年后才发布招标公告,确定 B 公司为中标单位。以补办招标的方式掩盖违规招标的事实。
案例 9:通过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2017 年,G 市质监部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将造价 530 余万元的办公大楼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拆分成 3 个项目以规避公开招标,并以照顾本地企业的名义,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确定 F 公司为中标单位。
案例 10:违法转包分包政府投资项目。2021 年 1 月,A 县 C 国有公司与其参股的 B 公司签订时代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 2.3 亿元,B 公司将该项目钢材和混凝土等主要材料采购转包给公司经理个人。A 县 G 公司作为土地增减挂应急项目施工总承包方,并未施工,将工程全部分包给各乡镇政府推荐的施工企业施工。
案例 11:虚报项目建设进度。2019 年 7 月,A 县政府在 B 镇实施产业强镇建设项目,计划投资 4260 万元,其中中央资金 1000 万元,要求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建设任务。2020 年 6 月 ,A 县仍未完成该项目建设任务,却向省有关部门上报已完成且达到有关绩效目标,虚报项目进度。
案例 12:部分工程项目建成后即闲置。2019 年 1 月,A 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共建设 68 个乡镇污水处理厂。2019 年底,68 个污水处理厂建成并通过验收。2021 年审计发现,建成的 68 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有 35 个闲置。
案例 13:项目决策论证不充分,造成损失浪费。2019 年,H 县有关部门已完成跨河交通桥梁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原准备建设的桥梁变更为隧道,造成多支付桥梁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 2500 万元。
案例 14: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2019 年 7 月,D 市人社部门与 B 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 99.5 万元;同年 8 月,该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增加金额 11 万元。变更金额超过其制定的大额支出集体研究标准。
案例 15:企业设立子公司前未进行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2019年 4 月至 2021 年 10 月,P 集团党委会在未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充分市场调研、可研论证和风险分析,也未对合作企业审慎开展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决策投资设立了 13 家子公司,其中 8 家子公司自设立后亏损经营,1 家子公司自设立后一直未运行。
案例 16:招商引资政策不严谨。2016 年 4 月,M 县政府下发《M县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在 4000 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 100 万元/亩以上的食品加工项目可以单独选址供地,与省政府规定的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 150 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 10 万元/年的供地条件不符。2019 年 6月,M 县政办印发《M 县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规定产业园内单独选址供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 4000 万元以上,与2017 年 7 月 M 县政府印发的《M 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暂行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 6000 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的要求不衔接。
案例 17:供地项目投资额未达到单独供地标准。K 县 2017 年招商的油脂公司、2020 年招商的农业科技公司为 2 家独立供地企业,协议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均低于 6000 万元,达不到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独立供地标准。L 县 2016 年招商的 2 家服饰公司为独立供地企业,实际投资额均低于 4000 万元,达不到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独立供地标准。
案例 18:用地项目土地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低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最低要求。A 县 2016 年至 2017 年引进的用地项目中,B 生物科技公司和 C 科技公司在 2018 年建成投产后,2019 年的亩均税收不足 1万元/年,平均土地投资强度不足 100 万元/亩,未达到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 150 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 10万元/年的要求。
案例 19:“借转补”资金未按约定收回。D 县政府引进用地企业时,与部分企业约定以“借转补”资金形式给予其政策扶持,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企业投产后由 D 县经开区考核企业投资额与税收额,考核达到合同约定额度后,借款转为奖补资金,未达到则需要归还资金并承担违约金。由于 D 县未及时对有关企业进行考核,造成 9 家不再经营的企业 1.4 亿元“借转补”资金无法收回。
案例 20:违规出借国有资金。2017 年 9 月,G 集团董事长自行决定以集团名义直接与 B 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 B公司 2 亿元;2018 年 7 月,G 集团董事长自行决定以集团名义直接与其参股的 C 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借给 C 公司 1250 万元,借款到期后有 315.9 万元未能收回。
案例 21:违规转让国有股权。2019 年 12 月,F 集团党委会研究批准,将其拥有的 C 控股子公司 51%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某私营企业,该股权转让既未进行资产评估,也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
三、财政财务管理和民生保障和改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方面
案例 22:未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A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门面房委托县城司运营管理,但未明确门面房出租收入应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2016年至 2021 年 6 月,县城司共收取租金 9279 万元,仅上缴 3251万元,截留 6028 万元。
案例 23:未按规定比例压减“三公经费”。2019 年,A 县政府要求全县各部门单位按 5%比例压缩“三公经费”。审计发现,A 县有 28 家单位“三公经费”压减不足 5%,9 家单位未压减,1 家单位“三公经费”超预算。
案例 24:大额往来资金长期不清理。G 县财政账面反映,2016年前发生的往来资金有 20.7 亿元未进行清理。其中:应收款 11.52 亿元,应付款 9.18 亿元。
案例 25:长期滞留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审计发现,A 市检察院往来资金户有 3004.35 万元 2006 年至 2011 年罚款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案例 26:违反合同约定超进度支付工程款。2018 年 3 月,A 市住建局与 B 企业签订安置还原小区项目建设合同,金额 15 亿元,工期 2 年,合同约定工程款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2018 年 10 月至 2019年 6 月,A 市住建局在项目未达到进度的情况下,超进度支付 B 企业项目工程款近 5 亿元,造成财政多支付利息 170 余万元。
案例 27:滞拨财政专项资金。2020 年 1 月,省财政厅下达 C 市2020 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高职)中央资金 3600 万元至财政局,C 市财政局直至当年 12 月才将该资金分配至 C 市职业技术学院,滞拨时间长达 330 天。
案例 28: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H 市规定对组织来 H 市游客达到一定规模的外地旅行社及本地对接旅行社按游客数量进行奖补,由于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部分旅行社通过虚假身份证信息、重复人员信息等方式骗取奖补资金 470 万元。
案例 29:违规为财政供养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2018年至 2020 年,K 县人社部门审核把关不严,为 10 名财政供养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
案例 30:违规向已死亡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2018 年至 2020年,C 县人社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停发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造成1664 名人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111 万元。
案例 31:超范围使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2018年,某省财政厅下达 F 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 2800万元,支持改善 F 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审计发现,F县将其中 1290 万元用于不属于使用范围内的塑胶跑道和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案例 32:违规套取征迁资金。2017 年,B 市经济开发区审核把关不严,有 26 户征迁户以虚假结婚、离婚和出生证明等资料套取征迁资金 100 多万元。
案例 33:截留坐支拆迁收入。2018 年,Q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 6 个街道(乡镇)的 25 个地块拆迁,项目由所在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实施,有 3 个街道(乡镇)截留拆迁废料款 1333.9 万元用于本单位支出。
案例 34:盲目决策投资扶贫产业项目,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2017 年,H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投入 287.91 万元建设 27 个莲藕产业扶贫项目。由于管理不善,且市场销售不佳,项目亏损严重。2018 年,21 个莲藕项目土地进行了复耕,造成该项目前期财政投入资金无法收回。
案例 35:产业扶贫资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2018 年,B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向 C 民营企业投放 1000 万元产业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户中药材托管种植项目,并要求 C 企业提供资产抵押手续。B 县在 C 企业未提供抵押手续的情况下,即投入了全部资金,不久,C 企业破产,已投放的扶贫资金存在无法收回风险。
案例 36:违规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7 年至 2018 年,J 县住建局未严格审核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资料,造成 11 人重复申请补助资金、2 名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领取补助资金共计 32.5 万元。审计发现后,违规发放的资金已被追回,9 名党员干部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 37:虚报冒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7 年至 2018 年,A 县B 乡镇和主管部门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B 乡镇 17 个村通过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以村集体土地名义套取财政惠农补贴资金 56.53 万元。
案例 38:建设用地利用率不高。2013 年以来,A 市经开区已出让土地闲置 2 年以上的有 300 多亩。
案例 39: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2016 年以来,K 县政府领导为加快地方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将基本农田用于工商服务业、道路建设、林果业、植树造林等,直接占用基本农田上千亩,减少了可用耕地面积。
案例 40:虚报工程量套取土地复垦项目资金。2018 年,M 县 B乡镇通过补办虚假招投标手续、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增土地复垦工程量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案例 41:水资源保护监督不力。2018 年至 2020 年,B 县水利部门对该县无证取水未予处理处罚、少征水资源费 1006 万元、随意核定用水计划,导致地下水开采无序,造成水资源浪费。
案例 42:工程实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2019 年,H 市水利部门在实施灾后水利薄弱环节项目时,未按照既定的设计要求同步实施水土保持项目,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发现后,H 市水利局按照设计要求重新实施了水土保持项目,由于水土保持项目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造成多支付施工措施费 100 余万元。
案例 4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C 集团共有全资、控股子公司 30家,按照《公司法》相关要求,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一次监事会会议,但 C 集团各子公司均未召开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且各子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均未达到占多数的要求。
案例 44:部分经济事项损益不实,多计期间利润。2018 年 11 月和 2019 年 2 月,G 公司将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借款利息合计392.4 万元,违规计入“在建工程”,造成当期损益不实,多记利润392.4 万元。
案例 45:竣工项目未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结转固定资产,造成财务报表不实。截至 2020 年 8 月,H 集团有 29 个项目已完工投入使用 1 年以上,总投资 3.15 亿元,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也未按规定结转固定资产,造成财务报表资产数据不实。
案例 46:国有资产出租未按规定公开招租。2013 年 12 月,F 集团党委研究决定将某小区内配建的 8496.38 平方米的学校用房出租给某私立学校用于创办小学。2014 年 3 月,F 集团在未实行公开招租、出租价格未经第三方评估的情况下,即与该私立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约定合作期限 20 年,前 8 年免费使用,后 12 年租金 360 万元。
案例 47:部分固定资产长期闲置。E 县民政局 2012 年建成的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楼面积 3362 平方米,截至 2020 年底,有近 75%的房屋一直闲置。2017 年,E 县福利中心购买空调、康复器械等设备 99万元,至 2021 年底尚未拆封使用。
案例 48:超标准进行豪华装修用于个人享受。2020 年,A 集团董事长在其办公区域内装修豪华 KTV 包房用于个人享受,房内放置红酒 100 余瓶,并通过虚假工程变更的方式将包房内话筒音响等娱乐设施购置款隐匿在装修费用中。
案例 49:涉嫌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2015 年至 2016 年,D市经开区征迁工作组成员宋某与其他成员合谋,利用他人未拆迁房屋,为亲属签订虚假还原协议,套取还原面积 140 ㎡。此外,宋某还通过编造虚假补偿资料等方式,为亲属套取迁坟补偿款数万元。套取资金已追回,宋某已被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 50:向审计部门报送的整改结果失实。2019 年,审计查出A 县所辖 B 单位少报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334.8 万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B 单位上报的整改报告称已全部清欠,经对相关企业和付款票据核实发现,该单位仍有 129.2 万元账款未清欠,整改报告内容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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